安徽高院:中止执行时可续冻但不能查封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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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再审裁定中止执行时,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均应中止。
案例来源:安徽高院(2018)皖执复9号华诚医药公司与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高灿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基本案情:
1、阜阳中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诚华置业公司拖欠华诚医药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135万元,利息人民币3399.65万元,高灿芝对上述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华诚医药公司向阜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阜阳中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2、2016年8月30日,阜阳中院作出(2016)皖1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52号案件进行再审,案件中止执行。
3、2017年7月14日,阜阳中院在对原先在执行程序中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的同时,又对诚华置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诚华置业公司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理由:
阜阳中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阜阳中院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冻结银行账户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原案执行依据目前处于再审期间,应中止执行。阜阳中院冻结诚华置业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违反了再审期间应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诚华置业公司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撤销冻结诚华置业公司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
安徽高院认为:
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依据仍处于再审程序中,且原执行实施案件不属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类型案件范畴,依法应当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期间,除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查执行异议,审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以及原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受到侵害等情形外,不能在原执行程序中再采取其他新的执行措施。因此,阜阳中院裁定撤销冻结诚华置业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华诚医药公司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
笔者分析:
在整个案件中止执行的程序中,除了可以对已经保全的财产进行续封外,不可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但是,如果仅仅是某项财产中止处置,则可以对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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